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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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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卫生局 发布时间:2013-05-07 体裁分类:通知 索引号:党委25号 关键字: 文 号:庄卫党委〔2013〕25号
中共庄浪县卫生局委员会文件
庄卫党委〔2013〕25号
关于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总支(支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平纪发〔2013〕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0一二年五月二日 中共平凉市纪委文件
平纪发〔2013〕10 号
中共平凉市纪委 平凉市监察局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监督检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主送略: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平凉市纪委 平凉市监察局 2013年4月10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批示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纠建并举,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及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情况; (三)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监督检查的情况; (四)各级各部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方法: (一) 自查自纠。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情况作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针对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开展自查自纠。 (二)重点抽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年要对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情况进行抽查。可以列席或派员参加与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调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财物账册等。 (三)明察暗访。暗访检查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派人参加。暗访不定期进行,检查对象随机确定,可采取巡查、询问、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 (四)集中检查。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每年年底开展一次集中检查。建立健全评价机制,采取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个别座谈等形式,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效果进行客观评价。 (五)信访受理。设立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和网络举报邮箱,受理和办理违反规定的投诉和举报。对群众反映的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调查、依规处置、及时回应。 第六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步骤: (一)成立检查组,拟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 向被检查单位下发通知(暗访除外),告知检查的目的、要求、内容和程序; (三)开展现场检查; (四)形成监督检查意见并反馈; (五)检查组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指派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辖区内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检查。 第八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现场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形式对整改结果进行回访,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第九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行为,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对违反改进调查研究规定的处理。对调查研究中违规去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在接待、安排上级单位和领导调查研究、工作考察中弄虚作假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对违反精简会议活动规定的处理。对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次数、规模和时间召开会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对违规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的,给予出席领导诫勉谈话。对违反会议纪律,缺席、迟到、早退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三)对违反精简文件简报规定的处理。对文件简报数量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诫勉谈话。对违规发文的,给予文件签发人批评教育。 (四)对违反规范出国、出访活动、改进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处理。对违反出国(境)和外出考察审批程序,增加出访次数、时间、随行人员数量,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违规使用警车开道的,给予享受开道待遇不制止的领导、安排警车的领导、直接派车的责任人诫勉谈话。对违规封路、清场的,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五)对违反改进新闻报道规定的处理。违规播发新闻报道,或新闻报道超过规定字数,或对不符合规定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签发责任人批评教育。 (六)对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的处理。对违规超过标准接待的,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的,以开会、考察、会议、培训等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的,不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秘书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公”经费比上年增加的,给予该单位主要领导廉政谈话。上级领导到下级调研,当地主要领导到边界、车站、高速公路路口迎送的,对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违规悬挂标语横幅、摆放花草的,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对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一律先免职,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工作和生活待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 限期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要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赔用公款支付的费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情节严重且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十二项规定”和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以及管辖范围内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同志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个人对监督检查处理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上级组织提出申诉,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重要案件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要及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可通过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 形式向社会通报。 第十三条 开展监督检查,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不得泄露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内容,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任何形式礼品、礼金和宴请,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不得少于 2 人。对违反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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